一、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掌握工伤、工伤康复病人的入、出院指征,对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工,必须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委。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工,不得收治住院。工伤职工病情好转可以出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病人出院,并为其办理出院手续,严禁故意滞留工伤病人和挂床住院。
二、经管医生应认真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严禁冒名顶替住院发生。
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时,应严格参照医保“三个目录”执行。如病情需要使用超出目录范围的自费项目,请务必履行好病人或用人单位自费签字同意手续,必须详细填写自费项目的名称,并随病历存档,以便备查。
四、工伤、工伤康复病人住院期间同时治疗与工伤无关联的其它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同于自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生应将此规定告知病人,同时完善相关签字手续。
五、为保证工伤病人住院期间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临床科室应随时关注病人的预交金到位情况,以免耽误治疗造成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以上相关规定 各临床科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若违规,相关责任及处罚由科室或经管医生承担。
六、报帐流程
1、医生开具住院手续到收费处办理住院。
2、持工伤证、身份证、入院诊断证明到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领取工伤住院申报表。
3、到社保局开具垫付通知单。
4、出院接帐。
咨询电话85651234
垫江县人民医院医保办